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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供销合作社临沂市供销合作社(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31  访问量:

 

    按:以专业合作社为基本载体,将信用合作与生产、流通合作融为一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社员之间的资金互助,是建设农村信用合作融资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供销合作社真正融入农民生产经营之中的重要保证。临沂、聊城市供销合作社分别制定了《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监督管理办法》和《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管理指导意见》,对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鉴于两地办法内容基本相同,择其一刊发,供各地参考。

临沂市供销合作社
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监督管理,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参股或控股)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以下简称“资金互助”)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全体或部分社员自愿入股,在入社社员内部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且能单独核算。以入社社员为服务对象,办理互助金的吸收、投放、调剂、退还、管理、结算等业务,必须遵守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作组织资金互助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临沂市供销合作社合作组织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资金监督办”)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员管理
    第五条  专业合作社分股东社员和普通社员。
股东社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自愿入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股东社员以其入股额和应分配利润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普通社员是指承认专业合作社章程并愿意接受管理,自愿入社的农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普通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可以办理资金互助业务,只享受约定股息,不承担经营风险,不享受年终分红。
    第六条 申请办理资金互助业务的主体必须是本社社员,并严格遵守合作组织资金互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入社社员颁发记名社员证,作为入社凭证,应载明:证号、姓名、住址等,并加盖合作社和理事长印章。
    第八条 单一股东社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本总额的10%。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其它方式入股。
    第九条 股东社员的股本可以转让、继承或赠与,但不得退股。
    第十条 社员不得以所持股本或互助资金提供资金互助业务以外的担保。
    第十一条 社员违反合作组织资金互助监督管理办法,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在乡(镇)设立的,发起人累计股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发起人累计股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股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市社资金监督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申请筹建,应向市社资金监督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市社资金监督办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开业,应向市社资金监督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发起人出资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资料;
    (六)市社资金监督办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展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社资金监督办颁发许可证,并按本办法予以执行;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设立资金互助部,并聘用专人负责资金互助部的经营管 理。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按规定负责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资金包括社员缴纳的互助金本金、互助资金产生的利息、互助资金的使用费和各类扶持资金等。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向非社员办理资金互助业务,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互助资金的程序。
   (一)社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互助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担保人等有效证件;
   (二)资金互助部人员考察,考察人员填写考察报告,实行业务追责制;
   (三)签订保证或担保合同;
   (四)召开审查会;
   (五)理事长批签;
   (六)互助资金使用手续的办理:工作人员根据完备的审查、担保等资料填制互助资金使用凭证,加盖经办人印章,交由出纳办理;
   (七)整理好相关档案,并做好跟踪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的使用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农村信用联社同期贷款利率。超过约定期限未归还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互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单一社员发放小额互助资金原则上不得高于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实行风险管理,审慎经营。
   (一)预留备付金不低于10%;
   (二)单一社员用款总额不超过互助金总额的15%;
   (三)单一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或同一家庭及其它社员用款总额不超过互助金总额的20%;
   (四)前十名大户用款总额不超过互助金总额的50%;
   (五)每年提取不低于当年税后利润的20%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员信用档案。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增加其互助资金信用额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警告并适当降低互助资金信用额度。互助资金到期经警告不还的,由担保人归还,拒不归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章 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资金互助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终止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在批准终止后,理事会在1个月内向社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 资金互助业务终止。成立清算小组,对资金互助业务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资金互助业务的资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临沂市供销合作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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