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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8-03  访问量:
                                             (鄂合发〔2004〕13号)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国总社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以职工转变身份、企业转变体制为重点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不少供销社有效地化解了经济包袱和人员包袱,社有资本结构逐步优化,企业实力与活力有所增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供销社改革,现结合我省供销社实际,对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国总社关于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文件精神,以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为主线,以县级联社改革为重点,以优化社有资本投资结构、增强供销社生存与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发展开放性、社会化、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方向,使供销社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引导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深化供销社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优化社有资本结构,不断增强供销社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坚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在稳定的基础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确保稳定。  
  二、以产权为纽带,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社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以社有资产出资或以技术、管理、人才、信息等无形资产参与,同广大农民、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共同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与农民重建经济利益共同体,以专业合作社改造基层供销社。对农民、农村其他经济组织自办的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其自愿、承认供销社章程的前提下吸收成为各级联社的成员社。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依其性质进行工商登记;参照全国总社印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范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吸收社员,明晰农民社员及其他出资主体的出资份额和产权归属。社员以出资入股金额为限,与合作社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照合作制原则和社章规定,参加合作社民主管理,享有社员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发展需要,专业合作社可以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四)大力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可以在原基层社分社、分支店、双代店、庄稼医院、综合服务站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经营服务范围,规范经营服务标准,将其改造成为综合服务社,成为基层供销社或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广泛吸收村委会、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和广大农民出资参与,按照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共同兴办综合服务社,成为具有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农村村级经济组织。综合服务社应努力做到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逐步办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五)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协会。为了适应农产品生产经营需要,加强联合与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各级联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住机遇,因势利导,积极主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依托供销社或专业公司,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在承认会章、缴纳会费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大户入会,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在连接农户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我省农产品开发和市场流通需要,省社准备在继续抓好湖北省茶叶协会、湖北省烟花爆竹协会和湖北省再生资源物资协会的同时,今年再发起成立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湖北省农副产品协会、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和湖北省棉花协会等涉农省级行业协会,广泛吸收各级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社属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参加,更好地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三、以推进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六)积极推进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促进社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双向融合,改革社有企业一股独大和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大力发展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社会资本互相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通过改革,使一批大型骨干企业转制成为供销社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使一批中小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或其它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使一批企业或企业的社有资产转让或租赁给其它企业或经营者。要实行改制范围、参与股东、改制形式三放开,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外资、国有、民营企业和系统内外的经营者参股、控股供销社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因社因企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切忌“一刀切”,不能“一卖了之”,应按照抓大强大、放小治小、有进有退原则对社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造,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或者退出。通过改革,要建立一批供销社相对或绝对控股的为“三农”服务的创效龙头企业。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一般企业,对不具有经营优势的小企业,可通过资产出售、资本置换、社有资本全部退出,改制为职工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净资产为零和资不抵债、难以维持生存的困难企业,可零值转让、依法歇业解散或申请破产。 
  (七)规范社属企业的改制工作。社有企业改制,应参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社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本级供销社组织制定或委托企业制定,报供销社审批。由本级社聘请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核实和界定社有资本金及其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完成后报经本级社审核确认。要严格把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界定社有产权关。社有产权界定,要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贸企〔1996〕895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6〕11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精神,以我省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8年对全省供销社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确认的资产值为依据,依法核定本级社有净资产额,明确供销社在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确立供销社在其独资企业和参股、控股公司的出资人身份,建立出资人制度,行使好出资人职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由同级联社核准。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各级联社理事会要加强对本级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 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和保护严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社有资产。要按照全国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监督管理和处置好社有资产。社有资产的出售、置换或股份转让,应以评估值为基础,按市场原则和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并经供销社确认。参加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产权的各个工作环节,严禁“自卖自买”社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陷入困境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产权。社有产权不得按低于净资产出售,严防社有资产流失。要立足于从整体上盘活社有资产,搞活社属企业,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推行有关社会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供销社企业的职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和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各类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推进再就业工程。 
  (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要明确供销社或社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出资人权益,供销社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要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形成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 
    (十)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发〔2003〕27号文件精神,推进各级联社与所属棉花企业实行社企分开。对重新登记和改制的棉花企业,本级联社按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后确认的社有净资产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委派出资人代表和董事、监事,确保供销社对棉花企业的出资保值增值。 
    四、以社有资本优化重组为途径,构建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十一)推进系统内各级供销社之间的联合与重组。各级联社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收购、兼并、托管、划转、相互参股等方式,推进系统内的联合与合作,构建有规模有实力的联合社和企业集团,促使社有资本向系统内的龙头社和龙头企业集聚,壮大资本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成为带动全省供销社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十二)推进供销社社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优化重组,构建各种经济成分互相融合的开放性、社会化经营服务体系。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要突破地区、系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经 济规律,充分发挥供销社及社有资本在农村经营服务领域的优势,大力发展与村委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联合与合作,吸收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本投入,优势互补,结成利益共同体,重构开放性、市场化、社会化的经营服务体系。 
    (十三)积极推进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络的优化整合,构建服务“三农”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要以供销社控股的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或农产品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连锁总部和配送中心,对供销社现有的经营服务网络进行整合,发展一批自营连锁店。采取合资、合作、合伙及其他形式,吸收农村村级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等一切可以利用的经营主体加盟供销社连锁经营网络,发展加盟连锁、合资连锁、合作连锁、自由连锁等多种形式的连锁店,促进供销社连锁经营网络的市场化、社会化。 
  五、以全面履行联社职能为主线,加快县级联社改革的步伐 
    (十四)明确县级联社的职能定位和改革目标。县级联社是供销社改革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必须切实抓好抓出成效,以适应社属企业、基层社改革和为“三农”服务的紧迫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和国务院国发〔1995〕5号文件规定,县级联社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县级联社是基层供销社的经济联合组织,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二是县级联社是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县级联社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理顺社企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推进社企职能分开,一方面面向社会,吸收成员,开放办社,更好地发挥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实现社务指导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促进合作经济发展,使供销社成为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另一方面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行使联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促进社有资产的合理流转、保值增值、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 
    (十五)县级联社要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县级联社要打破部门、行业和行政区划的局限,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放办社,以承认社章、出资入股为基本条件,广泛吸收各类农产品和工业品专业合作社、城镇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购销运输等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在基层社已歇业、破产的地方,引导和组织农民重新办社,使联合社成为开放性、社会化的基层合作社自治性、自律性的联合经济组织。要切实按照联社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社务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加强成员社民主参与、民主管理。要履行联社职能,加强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联 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争取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县级联社更好地履行职能,要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00〕64号文件规定,将县级联社机关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十六)建立社有资产经营机构。为了更好地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级联社可按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与社务指导职能相对分离,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要求,从联社剥离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部分人员,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对本级所属全部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将本级社全部社有净资产以及基层社歇业清算后的剩余净资产委托给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根据本级社有企业和资产的实际状况,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可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一是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模式。即经政府批准,建立供销社独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主要从事社有资本经营和对社有资本投资经营效果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并参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模式运作。二是社有资本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即在本级社选择一家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势头较好的社有企业,通过注入本级全部社有资本,将其改造成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良好经营基础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成为具有较强调控能力和核心创效能力的母公司,其他社有企业及联社控股、参股公司均成为其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形成以母子公司为主体、包括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建的企业集团体制。母公司既履行社有资产营运和监督管理职能,又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三是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即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较少的地方,可成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联社对社有资本进行专业化管理与监督,并可根据社有资产优化重组的需要,发挥一定的调控作用。 
    (十七)规范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是经联社授权从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社有资本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监督管理主体,是促进社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并代表本级联社对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基本职能是:代表本级联社享有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产权或股权,依法对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化管理和运作;依照法定程序向出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和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独资、控股企业经济效益或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与企业经营者签订考核目标责任状,并决定对经营者的考核与奖惩;审查批准独资和控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制定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决定社有资本重大投资项目,并组织实施;依法收取社有资产(股权)经营收益、红利并按规定使用;对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财务 报表编报等。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经济新体制、新模式,是关系到供销社生存与发展大局的系统工程,各级供销社一定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管,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具体抓。要紧密结合本社实际,制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4年各级供销社的两转改革要基本到位;全省重点抓好11个县级联社的综合改革试点,并取得经验,分类指导;专业合作社在数量和规模上要上台阶,达到500个;社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每个市、县要组建1-2个供销社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龙头企业。 
  (十九)依法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对平调和无偿划转供销社资产、强制社有资本退出经营领域、侵犯供销社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抵制,并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妥善解决。必要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依照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员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有关政策。各级供销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向政府报送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方案,把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纳入当地政府制定的企业改革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鄂政发〔2001〕16号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鄂发〔2003〕5号《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有关支持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降低改革成本,为供销社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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