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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推出社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试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9-13  访问量:
 

日前,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推出社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试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财务监控,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发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属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省社以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身份委派的对社属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监管任务。被委派企业领导人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行使职权。 
  第三条省社全资企业、独资及绝对控股的公司,由省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派财务总监。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委派 
  第四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政策、法规观念强,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有维护社有资产安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资格,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男性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第五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在同一企业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社属全资企业经省社党组提名,由省社理事会委派任职;省社独资、绝对控股公司,经省社党组提名,由省社理事会推荐,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省社委派的财务总监可以采取在省社机关、直属单位定向选拔或面向社会公开竞聘等方式。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权和责任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列席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企业拟订的有关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监督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四)对企业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企业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六)企业中层以上财务负责人的任用、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七)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履行职责时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企业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有关问题或事项进行调查; (八)省社理事会或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行职责中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社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八条企业在决定办理下列事项前应报财务总监审核: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不良资产处理、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三)超过批准的预算费用支出; 
  (四)筹资、融资;对外投资; 
  (五)企业财务报表、报告准确性的确认; 
  (六)省社理事会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省社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财务总监有责任予以劝阻或制止,但财务总监不具有否决权。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省社或公司董事会报告。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务总监审核制度细则,规定各项审核事项的限额范围,并报省社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由省社组织实施;省社人事劳资处与财务处负责财务总监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业务上受省社财务处的指导。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均由省社负责,具体标准由省社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接受省社理事会或董事会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应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社理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汇报如下情况: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馈赠、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省社酌情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省社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对企业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定期和任期考核,由省社理事会或董事会组织实施,省社人事劳资处和财务处具体参与。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考核中要认真听取监事会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社财务处和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稿件来源:总社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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