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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政府出台指导意见支持供销社领办的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6  访问量:

近日,山东省莘县政府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范围,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县域经济社会稳定。明确指出支持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文件明确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须坚持“限于社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坚持为农性、合作性、区域性,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

要严格合作社资金互助试点标准。开办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纳入莘县供销社牵头成立的“莘县莘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信用合作管理制度,明确社员入社、退社条件和程序,规范社员筹集、借款程序和手续,记载信用合作业务活动,加强信用合作资金管理,实行信用合作资金单独开户,分账管理;加强对社员人数、地域、合作资金规模的管理,定期向社员公开资金互助的出资情况、借款及经营风险评估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要严格审批程序。县供销社须将拟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申请报批表、请示报告、筹建工作方案及章程报县金融联席会议进行审核批复后,在县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该指导意见实施前开办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检查审计认定后,方可继续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要严格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控制规模,建立健全各项指标监管制度,规范互助资金投放及操作流程。严格内部管理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定和执行包括股金与互助金的吸纳和投放、收入与支出管理、现金存款管理、盈余分配管理、票据管理、会计软件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员登记制度,严禁“体外循环”。

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试点工作在县金融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供销社、金融办、农业局共同负责监管。除县金融联席会议审批的由县供销社领办并加入莘县莘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办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外,其他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得自行开办资金互助业务。供销社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试点工作的监管,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县金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违反法律法规开展资金互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予以严厉打击,及时采取处罚整改、停业整顿、依法取缔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莘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吴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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