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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销信息2016年第17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4  访问量:

潍坊市委市政府出台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潍坊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为适应新形势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激发供销合作社发展活力,推动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良好服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巩固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着转变农业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的重大任务,需要按照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发挥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推动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使供销合作社在加强农业、服务农民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要求,用好我市开展现代农业综合改革试点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机遇,以“走在前列、当好示范”为目标定位,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围绕打造规模化经营主体和培育社会化服务实体,加快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着力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实现新突破。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规范高效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构建起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和社企分开、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运行机制,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为转变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突出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依靠农民、服务农民、组织农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强化农民自我服务,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快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

围绕强化服务和组织农民职能,深化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业指导有力、基层基础坚实的合作社组织体制。

    (五)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鼓励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一批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民主的示范社,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合作经营。支持基层社围绕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逐步实现镇街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基层社“两社合一”,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供销合作社“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要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全面改造提升基层社。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 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推动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扩大服务领域,打造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扶持、强社带动、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发展经营业务,提升服务能力。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规范经营服务,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新建基层社要强化合作制创办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以土地、产品、资金等参股基层社。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入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七)加强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社有企业经营管理,履行好规划制定、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职责。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民主管理规范有效的经济联合组织。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加强服务网点建设,增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整体效能。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

三、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坚持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优势,加快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

(八)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整合县级供销合作社服务资源,依托农资公司等龙头企业组建县级农业服务公司,与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合理规划建设为农服务中心。鼓励涉农部门参与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服务窗口,打造综合性服务平台。推广“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模式,强化“96621”服务热线功能,积极提供系列化、专业化服务。到今年年底,改革试点单位为农服务中心对涉农镇街覆盖面达到70%,基础较好的非试点单位覆盖面达到50%以上,其他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的覆盖面达到30%以上;到2017年,以上三类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中心覆盖分别达到100%80%60%;到2018年对涉农镇街实现全覆盖。

(九)创新为农服务方式。坚持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分开,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服务实体化。针对粮食作物和部分经济作物耕、种、管、收、加、贮、销等环节,推广“保姆式”、“菜单式”、“套餐式”等多种形式的托管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加强联合与合作,开展全产业链经营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建立技术服务通道,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业态,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优先安排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高产田创建等项目。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农民组织力度,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打造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全程化、专业化服务。

(十)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推进托管服务向经济作物和养殖业领域延展,积极为经济作物种植区提供土壤改良、农机作业、先进生产技术应用等服务,探索开展畜禽养殖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生产服务向产前、产后延伸,完善良种推广和农资供应服务,实施“放心农资”工程,发展收储加工、连锁经营和信息化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强化土壤检测修复、精准施肥用药、高毒农药储备管理服务,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以及资金、技术、信息等综合性服务业,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依托供销合作社体系探索开展政策性保险之外的农业商业补充保险,根据农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实际开发保险品种,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十一)稳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用好国家惠农强农富农政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流通网络,创新流通方式,加强产销对接,加快构建高效顺畅、安全可靠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

(十二)加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把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改造新建一批功能完善的大型批发市场,完善从“菜园子”到“菜篮子”的流通渠道。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优化流通设施区域布局,推进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建设完善质量检测、冷藏储存、电子结算等功能设施。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推动多种形式的供求对接,构建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

(十三)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供销一体化的骨干龙头企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采取参股控股、联合合作、社会投资、规范上市等方式培育一批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增强竞争实力和带动能力。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加强农产品预冷、加工、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规范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提升物流专业化水平。依托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完善质量追溯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农产品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主导特色产业品牌。

(十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促进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施“互联网+供销社”行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改造盘活基层实体网点,加快建设农产品、农资、日用品、再生资源等电子交易平台,构建以供销合作社为主导的农村电商网络,加强与全国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对接以及与大型电商平台的合作。鼓励基层社承办镇村电商综合服务社。

五、规范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结合深化基层治理,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完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服务。

  (十五)广泛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以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为抓手,鼓励村党组织与基层供销社开展村社共建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经营,构建村级党组织与基层供销社、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组织合作发展机制。与选派“第一书记”工作及实施精准扶贫脱贫相结合,加快基层社组织网络向村居延伸,广泛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做好组织和服务农民工作。

    (十六)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便民实用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改造提升供销合作社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汇聚有关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开拓养老幼教、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便民金融等服务。引导经济较发达城镇的供销合作社规划建设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探索设立城市居民消费合作社,发展城镇新兴服务业。鼓励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完善再生资源产业链条,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业务。

六、着力构建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联合合作为手段,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

  (十七)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社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计、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社有企业分配制度,实行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十八)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加快社有企业并购重组,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在农资、粮油、农产品、日用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外资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盘活社有闲置低效资产,加强与国内外各类企业合作,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发展。

(十九)强化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明确各类社有企业功能定位,按照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要求,构建社有企业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市供销合作社整合社有企业优质资源组建龙头公司,承担农资和日用品统采分销、农产品物流、统防统治、融资担保等功能。县级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农业服务公司,要积极承担承接政府惠农政策和购买服务,开展农产品销售、关键技术培训、大型农机具服务等业务。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技研发推广等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

七、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深化联合社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完善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推动落实为农服务职责。

(二十)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按照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建设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稳定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积极发展行业协会,鼓励开展科研开发、农技推广、技能培训和资质认证,促进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二十一)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优化各级联合社的职责分工,突破现有利益格局,强化有机联系与合作,创新上下级供销合作社联结机制。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试点和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工作试点。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考核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二十二)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联合社机关要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构建社有资本有效配置、保值增值的运营平台。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事关农业现代化建设,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摆上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十三)建立推进机制。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一谋划,与现代农业综合改革统筹推进,搞好政策统筹、资源统筹、进度统筹,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调度指导和检查考核,着力破解重大难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四)完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各级政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要积极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组织、人社部门要从供销合作社性质和职能出发,选好配强市、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选拔一批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热心服务农民的镇街优秀干部到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镇街为农服务中心等服务岗位可纳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政策范围。财政部门要继续强化对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等方面的支持,并采取从政府债券中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国土部门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及配套、附属设施,要按规定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强化政策支持和专业服务,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十五)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坚持依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提高依法治社水平。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二十六)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要优化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结构,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一批优秀社有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干部职工队伍。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发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弘扬“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不竭动力。

本意见自20163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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